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近期提高
10月16日,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,10月1日起,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残疾军人(含伤残人民警察、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、伤残民兵民工)残疾抚恤金标准,烈属(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、病故军人遗属)定期抚恤金标准、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,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5%。
据了解,调整后,一级因战、因公、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6080元、25250元、24430元,分别比2008年提高了3400元、3290元、3190元,一级因战残疾抚恤金标准达到了2008年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的90%。
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7940元,达到2008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%;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4760元,达到2008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0%。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八路军、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,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8080元、18080元和7820元。
(中华军魂网 石头)